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大额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2月21日)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强化对大额存款的管理,杜绝盗开大额银行存单进行非法融资的违法行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447号文)的精神,特制订《交通银行大额定期存款管理办法》,望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支行应以防范风险为重点,以方便客户、有利于存款业务健康发展为目的开展此项工作,切实做好对外宣传工作,防止存款流失。
二、《交通银行大额定期存款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开出的大额定期存单继续有效,直到存款到期兑付为止。
三、特种存单由总行制定格式,统一印制。首次由印刷厂直接发送给各管辖、直属分行分配使用,一般分、支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管辖分行领用,以后由总行财务会计部根据各管辖、直属分行的需求统一向印刷厂定印。
四、“交通银行大额存单授权签章人章”由总行规定字体、大小、样式(具体格式附后),由各分支行财务会计部门根据行长的授权文书及有关规定刻制后颁发,与特种存单同日启用。
五、各分支行的辖属营业部、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机构须提前向社会公告。公告由各分支行自行印制(内容附后)。
附:
交通银行大额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对大额定期存款的管理,防范风险,特别是杜绝盗开大额银行存单进行非法融资的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人民币整存整取大额定期存款,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三、在办理单笔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储蓄定期存款业务时,必须使用“定期储蓄存款大额特种存单”,并在“储蓄柜所大额存取款及应急付款记录簿”中登记有关栏目;在办理单笔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单位定期存款业务时,必须使用“定期存款大额特种存单”。严禁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避开特种存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