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7]61号 1997年4月17日)
为了巩固税制改革成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我局决定从1997年7月开始进行全国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997年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规范执法,巩固税制,讲求实效。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巩固完善新税制,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各地1996年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统一税法相抵触,同时检查1996年执法检查中违章文件的整改情况,以及执法中是否存在乱开口子、违反统一税法的行为,检查重点如下:
(—)不执行统一税法,继续实行包税或变相包税;
(二)未经授权变通税收政策,擅自减免税;
(三)改变法定税率和税基;
(四)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缓缴税款;
(六)1996年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文件是否纠正。
三、检查方式和方法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应不少于30%。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检查组,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检查。
在实施重点检查时,各级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收发文目录,检查有关文件;
(三)查阅税收执法档案(卷宗)文书;
(四)抽查相关纳税人,并征求其对税务机关执法的意见;
(五)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检查有关情况。
四、时间安排
检查阶段:1997年7月1日至7月15日为各级税务机关自查时间,自查结束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自查结果;7月16日至8月15日为重点检查时间;总结整改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9月20日前将自查和重点检查、整改情况总结和有关统计数据(见附件一)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