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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币保险条款解释权问题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币保险条款解释权问题的答复
(1996年12月9日 银条法[1996]63号)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
  你公司保发[1996]293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银发[1994]328号文发布前,中国人民银行未制定、发布过有关外币保险条款的规定,当时有关外币保险条款的规定,是由你公司自行制定的。因此,对这些规定你公司有权解释。
  二、在银发[1994]328号文发布前,《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是由你公司制定、发布的,应由你公司解释。在银发[1994]328号文发布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新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这两个条款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原由你公司制定、发布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于1995年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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