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加强
对未上市的已确认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
(1997年4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改委(办),证管委(办),有关公司:
为了保证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现对经国家体改委重新确认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未上市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体改委重新确认并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自确认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复审同意并上市前,其股份严禁买卖和过户,也不得在任何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二、此类公司的股票必须由有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公司及委托的股票托管机构应加强股东名册的保管。非因司法裁定或遗产继承等原因,股东名册一律不得变更。如发现内外勾结为非法买卖未上市股票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一经查实,将对股票托管机构的有关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从严处罚。
三、公司违反本通知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股票上市申请。违反本通知的股份转让均属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后果不受国家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