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河南省三读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95年7月11日因操纵、破坏市场行为已被我会处罚过)、河南省读来读去读书社、河南省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92号)、《
关于进一步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1号)、《
关于下发期货经纪机构〈风险说明书〉等四个文件审核要点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4号)、《
关于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认定和处罚的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5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后两家单位还构成了操纵市场行为。
为严肃期货市场法纪,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研究决定:
1.取消河南省三读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吊销该公司的《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从本决定下发之日起,该公司不得接受新客户和新开仓交易指令,对现有客户的已持仓合约要在本决定下发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由相关交易所监督,平稳转移到其他会员单位或用其他办法妥善处理。
2.宣布河南省读来读去读书社、河南省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市场禁入者。从本决定下发之日起,各期货交易所、各期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其新的开仓指令,郑州商品交易所取消其会员资格;责令上述两家单位在20个交易日内清理所有持仓和债权、债务,退出郑州商品交易所。
以上被处罚单位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