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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汇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汇差资金管理,保证汇差资金及时、足额清算,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汇差资金是指全国联行业务经办行委托联行或代理联行收、付款项形成的占用他行资金与他行占用资金之间的差额。
  第三条 汇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逐级清算,及时调拨”的管理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把汇差资金纳入全行资金管理体系由资金计划部门进行统一调度。
  “分工负责”是指联行汇差的会计核算和资金调拨分别由会计部门和资金计划部门负责。
  “逐级清算”是指联行汇差资金分别由各级管辖行负责向下一级清算。
  “及时调拨”是指按本办法规定时间及时将汇差资金实拨到位。

第二章 汇差资金的调拨管理

  第四条 全国联行汇差和省辖联行汇差的资金调拨权、清算权属总、分行。总、分行统一制定的有关规定,各通汇行及其管辖行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条 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负责汇差资金的调拨。
  第六条 省、地(市)、县行必须在上级行开设电子汇兑汇差存放专户,专户余额不允许透支。应付汇差行的存款不足以清算汇差时,要及时通过人民银行实汇资金补足;应收汇差行提出请领汇差时,上级行要及时划拨资金。
  第七条 应收汇差长期保持一定额度,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完成总行归还借款计划后,可转为约期上存资金或提前归还借款。
  第八条 电子联行汇差当日反映,当日清算。

第三章 汇差资金的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级行会计部门负责联行汇差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条 各级行统一应用农业银行电子汇兑系统,各级行电子汇兑中心于每个工作日的规定时间内负责轧计、打印或传输汇差计算表。该表按规定时间送会计部门进行汇差清算的账务处理,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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