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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上存资金利息由总行分别于2、5、8、11月月末通过农业银行电子汇兑系统及时计付。

第五章 资金调剂

  第二十三条 资金调剂是指总分行及分中心与分行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基本采用市场机制管理。分中心与分行之间调剂资金的期限一般应掌握在3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利率参照总行系统内存、借款利率和同业拆借利率自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 资金调剂网络由三个层次构成:总行资金计划部门为资金调剂总中心,总行授权的资金调剂分中心和其他分行的资金计划部门。总中心负责全系统资金调剂业务的指导、监控和管理,并负责总分行的调剂业务;分中心是资金调剂的中介,其主要职责是服从总行宏观调控,负责分行之间的短期资金余缺调剂;未授权分行的资金计划部门负责辖内资金调剂业务和与分中心的资金往来。
  第二十五条 资金调剂分中心的审批权、终止权在总行。分中心终止后必须在4个月内清算完毕,并将清算结果上报总行。
  第二十六条 总行授权限期为一年,授权期满,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分中心的经营状况,总行决定是否重新授权。
  第二十七条 借出行借出资金的条件:
  (一)按期完成总行资金调度计划;
  (二)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未出现透支;
  (三)按期完成总行下达的购买债券计划及其他宏观调控计划。
  第二十八条 借入行借入资金的使用限制:
  (一)只能用于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
  (二)凡超过贷款限额的分行,一律不得借入资金。
  第二十九条 调剂总中心、分中心及分行计划处办理资金调剂业务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借出、借入行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进行资金调剂。总中心对分中心按月提供符合借出、借入条件的分行名单。
  第三十条 分中心按月填制《资金调剂业务月报表》和《资金调剂清单》,并于月后3日内报总行资金计划部。
  第三十一条 总行将积极创造条件运用计算机网络开展资金调剂业务,计算机联网运行后的操作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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