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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汇差资金管理办法》经过农业银行全国计划处长会议讨论制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实现资金营运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最佳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系统内资金是指系统内人民币资金。外币资金调度调剂办法另行制定。同业往来资金调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对集中,利益兼顾。
  统一管理:农业银行对系统内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总行是全系统资金管理中心,拥有全系统资金的配置权和调度调剂权,负责制定总分行的资金调度计划,核定分行归还借款、上存资金或借款计划;负责分行的资金平衡,及时兑付上存资金,提供计划内借款资金。
  分级负责:分行是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的中间环节及辖内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辖区资金调度计划;执行总行资金调度指令;平衡辖区资金并保证辖区内的支付。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实行下管一级,不允许越级调度调剂资金。
  相对集中:总行集中对二级准备金、向人民银行借款、上存资金和收回借款的管理。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确定集中的力度。分行应适当集中辖区资金配置权,保证头寸灵活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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