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加倍征收排污费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环发[1997]576号)
天津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加倍征收排污费计算方法的请示》(津环保监理(1997)2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规定,“加倍收费”是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以及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的企业进行的一种具有强制性、惩罚性措施。
“加倍收费”的具体倍数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
“加倍收费”是在标准收费的基础上加一至数倍的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