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三、贷款投向比例:对中小工商企业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70%。
四、中长期贷款比例: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20%。
五、资产流动性比例:各项流动性资产余额与各项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六、单个贷款比例: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
七、拆借资金比例: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
八、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8%,呆滞贷款不超过5%,呆账贷款不超过2%。
九、可购置固定资产比例:购置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得超过资本金的30%。
十、经营收益率:(一)资本收益率:当年利润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二)当年利润与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其分行制定的其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指标。
第六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指标的监控。资本充足率、可购置固定资产比例、贷款质量指标和经营收益率实行按季监控、按年考核;其他各项比例指标实行按月监控、按季考核。具体监控、考核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制定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七条 城市合作银行可以通过货币市场进行短期融资,调剂资金余缺。融资方式、利率、期限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市合作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
城市合作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由其总部统一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
城市合作银行的备付金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九条 城市合作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购买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融资券和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开办的特种存款。
城市合作银行可以持有政府债券,通过政府债券的抵押、转让,保持资产的流动性。
第十条 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应自求平衡,如果资金营运发生困难,向市场融资后仍有困难,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或短期头寸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