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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的管理,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经营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城市合作银行资金营运监管和城市合作银行对本系统资金营运管理的活动。
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集中统一、分级经营。
总量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运用各种调控手段,对城市合作银行的金融资产和信贷总量进行调控,以保证货币信贷总量的健康适度。
比例管理,是指城市合作银行建立以负债总量和结构制约资产总量和结构的资金营运机制,以实现资金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比例管理既是中央银行对信贷资金实施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要求,也是城市合作银行自律性管理的需要。
集中统一,是指城市合作银行总部对其分支机构的信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总部对本系统资产的流动性及支付能力负全部责任。
分级经营,是指城市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组织、经营信贷资金。
第三条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城市合作银行,其人民币信贷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人民币信贷资金包括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一)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
(二)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三)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他金融资产。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城市合作银行的监管机关,依法对城市合作银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负债与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资金营运实行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内容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
一、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城市合作银行对不合并报表的银行的股本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核心资本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