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和学校都要确定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的主管机构,明确职能。主管机构在教研、教育督导、师资与人事、基建与计划财务等有关业务部门的紧密配合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①做好本地区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的规划,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普及县的实施及其验收工作;
②制定各类学校实验用房、设施、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及规范,并组织实施;
③提出各类中小学实验室人员具体的配备标准,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达标工作;
④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⑤负责组织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业务督导与检查、评估、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
⑥负责归口组织中小学教学实习、训练仪器设备,体育、艺术、卫生器材,电教器材,图书等物资的采购供应、质量管理和效益评价工作。指导各类中小学开展自制教具活动。
2、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
在教育经费投入中,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多方筹措,并归口集中使用管理,保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各类实验(训练)室建设及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的基本经费投入。
①各级教育事业经费及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装备建设。其中教学仪器购置费一般不低于各级教育事业费的2%,并逐年有所增加;
②各地区各学校每年要从勤工俭学的收入中自行筹措一部分经费,增加实验室建设的投入;
③在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体制中,发展多种形式办学,拓宽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普及投资渠道;
④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在自愿捐资助学和办学经费中,拿出大部分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或奖励优秀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
⑤“普九”专款、“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经费和世行贷款项目的经费,都要保证学校实验室及各类训练基地的建设。其中,要包括一定比例的教学仪器及实验教师培训费。
3、要坚持以产品质量为核心,保证优质廉价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渠道。
在教学仪器的供应工作中要继续执行(88)教备字005号文件精神,发挥市场作用,引进竞争机制。各级教育技术装备部门要积极向学校提供市场信息和产品信息,提供技术与商业咨询服务。在集中采购工作中,为学校谋取“优质产品、优惠价格、优良服务”。要坚决抵制销售环节的不正之风。坚决抵制低劣产品进入中小学,并强化教学仪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和对低劣产品的举报制度。对没有技术标准的产品,经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包括不参加检测的产品),未获生产合格证(或许可证)的产品,教育装备部门及学校要负责拒之学校门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教学仪器设备跨地区招标采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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