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购置项目及有实物工作量的其他项目必须加强项目管理、签定合同、明确责任人,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并加强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合同的管理,签订的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实物工作量、金额、质量、工期、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合同,以保证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及节约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预算编制是否合法、合理、有无定额或取费标准;
2.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3.项目合同的签定及执行情况;
4.经费到位情况及使用的方向;
5.项目进度及形象面貌;
6.项目质量;
7.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8.其他。
对于抢险工程项目要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办理验收手续。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按上级要求将项目完成各有关资料(如:项目财务决算、验收报告等)连同年度项目管理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项目的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的统一管理,项目预算要纳入单位防汛岁修经费预算,实行总量调控,综合平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切块分割,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的签订,须经单位财务部门签章方能生效,财务部门要以上级批准的防汛岁修经费预算、各项有关定额取费标准为依据,结合防汛岁修实物工作量,组织或参与项目合同签订、管理、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实行项目管理的防汛岁修经费,应根据项目类别单独核算(事业支出—防汛费、岁修费—××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赔偿费、其他费用),严格按照《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及有关标准列支所发生的费用。严禁乱挤、乱摊、虚列经费支出,确保项目经费核算的合法、合理、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