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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1日)宣布失效

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1997年3月1日水利部水财[1997]7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提高防汛岁修经费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实物工作量的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三条 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系指防汛岁修活动中实施的有具体工作量构成的或者可以用具体的实物数量表示的项目。
  第四条 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按其性质分为:
  1.工程抢险项目:防洪工程(含水文站房、水文测报、防汛通信设施,下同)遭受洪水等自然灾害,为遏制险情的扩大和发展而进行的抢护活动。
  2.工程维护项目:为保持防洪工程的完整和适用功能而进行的常规检测、维护及修理等活动。
  3.工程修复项目:防洪工程遭受洪水或自然灾害,其完整性遭到破坏,功能部分丧失,为恢复其功能而进行的修复活动。
  4.购置项目:为防汛岁修进行的器材、设备、料物的采购运输等。
  5.其他项目:其他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编报和审批

  第五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防汛岁修经费必须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是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确保项目任务的完成,防止项目预算偏高或偏低。
  第六条 做好编制项目预算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进行调查、掌握工程现状、分析防汛形势、明确项目类别、优选实施方案、分析项目费用及进行项目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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