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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及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及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银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提高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保证建设银行资金和职工生命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92)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制定。各级行选择、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其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系列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应用入侵探测报警、电视监控、无线通讯、卫星定位跟踪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对银行营业场所、收付款柜台、金库、保管箱库、计算机房、清算中心、运钞车、重要通道等重点要害部位,预防犯罪侵害安装的技术设备及其相应的控制指挥系统。
  第四条 建设银行各级保卫、财会部门是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保卫部门负责规划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投资项目和资金预算,协调有关部门间的联系,对安全技术防范经费的投入效益负责,接受公安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财会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总行保卫部对全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检查全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2)制定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建设及使用管理制度;
  (3)为全行系统提供有关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情报资料和咨询;
  (4)组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与培训;
  (5)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进行查处。
  第六条 各一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设立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保卫工作的行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保卫、财会、筹资、基建、计算机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保卫部门。各级保卫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间的有关工作。二级分行(地市级行或相当的专业支行,下同)可根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
  第七条 一级分行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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