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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
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98号 1997年2月20日)


北京、辽宁、黑龙江、河北、甘肃、宁夏、浙江、江苏、湖北、湖南、四川、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关于《提取中新集团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材(计财发[1996]2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250.7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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