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
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98号 1997年2月20日)
北京、辽宁、黑龙江、河北、甘肃、宁夏、浙江、江苏、湖北、湖南、四川、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关于《提取中新集团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材(计财发[1996]2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250.7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