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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保集团境外机构外派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保集团境外
机构外派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发[1997]61号)


中保集团驻海外各机构,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各附属机构,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经国务院批准,我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从1994年起实行系统统筹。为做好中保集团境外机构中的外派职工国内工作和国外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衔接工作,解除其后顾之忧,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劳部发(1995)273号文件关于境外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应该参加国内养老保险的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保集团境外机构外派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中保集团境外机构外派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实行系统统筹。为了做好中保集团驻境外机构中的外派职工在境外和国内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衔接,解除其后顾之忧,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保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中保集团驻境外的各级机构中的国内派出职工。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缴费基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计算基数为工资总额。根据中保集团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分别规定如下:
  单位缴费:根据中保集团系统国内工作的同职务、同级别、同条件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境外机构外派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境外机构的单位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基数:1995年、1996年为外派职工的国内档案工资(等级职务工资+责任目标津贴)。其中:责任目标津贴1995年按等级职务工资与责任目标津贴6∶4计算;1996年按5∶5计算;1997年起,比照国内工作的同职务、同级别、同条件职工的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为单位缴费基数的5%;个人缴费,1995年、1996年为个人缴费基数的2%。1997年为个人缴费基数的3%。以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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