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或专业车间,应申请办理工厂认可:
一、主要船用材料,包括钢丝绳、铸件、焊接材料、船用防污、防蚀涂料等;
二、柴油机铸锻件及主要零部件、锅炉、受压容器、锚、锚链及附件、螺旋桨、舱盖板、水密门窗。
三、本局认为需要进行工厂认可的其他产品制造厂或车间。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本局工厂认可证书的制造厂所生产的新的渔船船用产品,一般只需对新产品进行产品型式认可。但如果该产品的生产设备和质量保证系统与已认可的条件不同,须重新进行工厂认可。
第十三条 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应申请办理产品型式认可:
一、救生设备
救助艇、救生艇、救生筏及其备品属具、救生浮具、救生衣、救生圈等;
二、消防设备
各种灭火器具及设备、探火装置、报警装置、灭火泡沫发生装置、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消防用具等;
三、信号设备
号灯、烟火信号、声响信号器具、救生圈用自亮浮灯;
四、航行设备
罗经、操舵仪、导航定位仪、计程仪、测探仪、避碰仪器;
五、无线电设备
无线电话机、收发信机、船舶地球站、奈伏泰斯接收机、强化群呼接受机、示位标、雷达应答器等;
六、防污染设备
滤油设备、15ppm报警装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粪便及垃圾处理装置;
七、电气设备
发电机及机组、电动机、配电箱、控制设备、自动报警装置、变压器、蓄电池、电磁阀等;
八、柴油机和辅助机械
柴油机、空气压缩机、风机、燃油分油机、滑油分油机、各种水泵和油泵、液压马达等;
九、制冷设备
制冷压缩机、平板冻结机及制冷设备的重要部件等;
十、轴系设备
可调螺距螺旋桨、特种推进装置、导流管、齿轮箱和离合器、推力轴承、艉轴轴承、艉轴管密封装置、弹性联轴节等;
十一、管系设备
船舷阀、海底阀、安全阀、应急关闭阀等重要阀件和滤器、主要液压元件及装置等;
十二、甲板机械
锚机、舵机、起货机、绞纲机、绞盘机、紧缆器、拖曳设备、起网机、钓机等;
十三、本局认为其它需要办理产品型式认可的渔船船用产品。
第十四条 获得本局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渔船船用产品转产时,须重新申请办理产品型式认可,但业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不必重新送审,若图纸有部分修改,则应将修改部分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