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建立社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治示范点的通知
(1997年4月5日 卫疾控发[1997]第12号)
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推动以社区为基础,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为主要手段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综合防治工作,我部决定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广东、广西、四川、陕西、肃、宁夏等17个地区建立社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治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并将分别给予3万元的启动经费,并要求当地政府按省、市(地)、区(县)1:1:1:1给予配套经费。现随文下发《全国社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示范点”内开始试行,(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继“方案”之后,我部还将陆续下发相关的配套文件并通过培训、交流和专家指导等形式对“示范点”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要求各“示范点”地区根据“方案”的基本原则,制定当地的防治方案,并建立适当的运行机制,落实组织、经费、人员,保证“示范点”工作的开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开展“示范点”工作的同时,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扩大工作范围。我部希望本次未列入“示范点”的地区也能参照“方案”,在当地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社区综合防治工作。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示范点”工作开始启动。要求各省将启动情况及当地的工作计划及时报我部疾病控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