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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二、自觉执行税法,主动申报收入和纳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自己的各项应税收人,自觉主动纳税。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的要求向组织申报收入的同时,凡个人收入达到征税起点的,亦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收入,依法纳税,并要经常教育、督促自己的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依法纳税。
  三、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开口子、打招呼。《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及减税、退税、补税的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个规定,不得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开口子、打招呼,影响和干扰税务机关的正常征管工作。凡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开口子、打招呼的,税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四、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肃查处。对有关当事人先由税务机关按税收规定处罚,并由税务部门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送“党员。干部税务违章情况反馈卡(以下简称‘反馈卡’,表式附后)”及有关详细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在收到反馈卡后,应及时组织力量查核。对违反税法的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提拔重用。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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