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4月15日 国税函[1997]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经过各级税务机关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和加强征管,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纳税意识不断加强,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也日益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但仍有一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税法,不能做到依法纳税,其中也包括部分党员、干部。对此,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157号),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
个人所得税法,自觉主动申报纳税,并规定对违反税法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总局认为,湖南省党政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支持税务机关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过党员、干部依法纳税的模范作用,带动全社会依法纳税风气的根本好转,这种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制订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做得更加深入扎实。
附件: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6年11月27日 湘地税发[1996]157号)
各地、市、州、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地税局,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促进全社会纳税风气的根本好转,保证国家新的
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执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办发[1995]8号文件精神,现就党员、干部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纳税意识。目前,我国社会分配的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公民个人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差距拉大,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比较悬殊。对此,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仅具有经济意义,也有政治意义。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此要有足棍的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带头守法,依法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以实际行动维护税法的尊严,做依法纳税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