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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单方终止与保险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
单方终止与保险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的答复
(银条法[1997]17号)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
  你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单方因故决定终止与保险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的请示》(重人行发[1997]19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2条和第124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被代理人有权单方取消对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因此,根据你行请示所述,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在对其授权委托的保险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清理中,有权单方面取消对保险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终止与保险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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