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监会关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会关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91号 1997年11月3日)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深证办字[1997]30号)和《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7,595,180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1,883,540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5,711,640股。法人股股东可将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