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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虎皇”商标如何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虎皇”商标如何
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请示的批复
(商标案[1997]520号)


萧山市商标事务所: 
  你所《关于“虎皇”商标如何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萧山市硬质水泥钉厂由集体性质转为私营性质,虽其企业名称、地址均未变化,但实质上已转变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因此,“虎皇”商标应办理转让注册手续。在办理转让时,对转让申请书上填写的转让人名义与受让人名义相同的事宜,可附情况说明。

                             1997年10月30日

  附:

萧山市商标事务所关于“虎皇”商标

如何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请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萧山市硬质水泥钉厂经国家商标局批准,在第6类水泥钉、元钉上注册“虎皇”商标。一九九七年五月该厂转制(萧山市硬质水泥钉厂有形资产部分经评估后作价拍卖给原该厂负责人),萧山市工商局同时受理并批准了萧山市硬质水泥钉厂(村办集体性质)歇业和私营性质的萧山市硬质水泥钉厂开业,地址不变。由于该厂注册人性质发生根本变化,而注册人名义从形式上看并未发生变化(实际上并非原商标注册人),我所对注册人名义相同的注册商标如何办理转让手续无法把握。特请示:一、现萧山市硬质水泥钉厂使用“虎皇”商标是否应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如何办理?二、如该厂拒不办理转让手续,并继续在水泥钉、元钉上使用“虎皇”商标,是否属《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款所述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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