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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关于补充核定废钢等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的通知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关于补充核定废钢等
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浙江省、贵州省、新疆自治区、上海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部委直属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进口管理的指示和《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4年第3号)的规定,我部已决定对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等5种可再生利用物资的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为此,我部颁布了《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5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按照我部核定公司的有关条件并考虑到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实际需要,现补充核定了经营废钢等5种进口商品公司名单(见附件)。有关事项请按《通知》规定执行。 

                            1997年11月28日

  附:

部门补充核定公司名单

  废钢
 
 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五矿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包装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宝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北方光电工业总公司
  废铜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包装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宝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中国京安进出口公司
  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
  宁波华诚外贸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华诚财务公司所属)
  中国北方光电工业总公司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废铝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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