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五、评估的组织实施及进度安排
  整个评估工作在国家教委人事司领导下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由国家教委师资培训交流北京中心和武汉中心承担。北京中心和武汉中心的评估同所在大区中心的评估一并进行。
  整个评估工作应于1998年12月前基本完成。国家教委所属培训中心的评估应于1998年6月前基本完成。省级培训中心的评估,在1998年7月至12月间进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等学校和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要按照本通知的部署和原教育部(85)教师管字011号、国家教委教人〔1992〕9号和教人〔1996〕29号三个文件精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做好评估的有关准备工作,以这次评估工作为契机,进一步促进高校师资培训工作。

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评估标准

  一、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25分)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托学校领导(8分)
  有一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分管培训中心工作(4分)
  定期听取培训中心的工作汇报,研究培训中心的重要工作(4分)
  2、机构建设、干部配备及办公条件(9分)
  培训中心机构独立建制,主要干部配备和职能划分符合有关规定(2分)
  主要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分)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团结合作(2分)
  有开展工作必须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3分)
  3、经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8分)
  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一定数量的事业经费和培训经费投入(2分)
  依托学校从培训收入中保证一定比例的培训经费投入(2分)
  培训的收费标准符合国家规定(2分)
  培训经费专款专用、使用合理、管理规范(2分)
  二、履行职能(55分)
  1、协调与指导(12分)/(10分)/(12分)
  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落实年度培训计划,制定近期或长远培训规划(4分)/(4分)/(4分)
  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培训的检查和评估工作(4分)/(3分)/(4分)
  指导全国或所在地区培训中心或有关高校的培训工作(4分)/(3分)/(4分)
  2、师资培训(18分)/(20分)/(20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