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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师(高校)
师资培训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自1985年以来,国家教委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先后建立了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基本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师资培训网络体系。十多年来,培训中心在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托学校的领导与支持下,充分利用依托学校的师资力量和学科优势,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师资培训,并积极做好协调指导、信息交流、服务咨询工作,为提高我国高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新一代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向21世纪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和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对教师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促进培训机构和培训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师资培训的质量和效益,我委决定对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开展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坚持简朴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
  二、评估范围
  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三、评估方式及程序
  评估工作主要采取专家评议的方式,由评估小组在实地考察、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标准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小组由国家教委聘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领导、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5人。
  评估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培训中心自我总结,写出书面报告。
  2、评估小组实地考察,听取培训中心、依托学校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的工作汇报,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检查、核实有关情况。
  3、评估小组依据《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评估标准》(见附件)进行综合评分,并就培训中心的工作成绩、存在问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培训中心今后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四、评估结果及使用
  评估结论根据综合评估小组意见确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为优秀的培训中心,国家教委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培训中心,要限期整顿,重新评估,若仍不合格,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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