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扣分项目
(一)文种使用方面
1.文种使用不准确
2.使用非文种
3.体例与文种不符
(二)公文格式方面
4.标题不规范
5.上报文不注明签发人(指请示、报告)
6.密级标引违反保密规定
7.行文违反保密规定
8.引用文件违反保密规定
9.引用文件不规范
10.主送机关名称不规范
11.抄送机关名称不规范
12.附件未注明
13.缺附件
14.序号使用不规范
15.标识不规范或缺项
16.使用简称不规范
17.数字使用不规范
18.文件印制不规范
19.文件字迹不清晰
20.文件页数不全
21.文件装订有误
(三)行文规则方面
22.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23.请示时一文多事
24.主送违反行文规则
25.抄送违反行文规则
26.文件未经办公室核稿(抽查)
27.报送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凡各地上报总局的各类文件均不得少于5份)
(四)公文办理方面
28.文中有错别字或漏字(有一字,扣1分)
29.文中逻辑关系不清,语法运用错误
30.文件冗长,文字不精炼
31.超过办文时限要求
32.标点符号明显错误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度起执行。
附件2:
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充分发挥税务信息的重要作用,依照《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税务信息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制。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省级税务机关负责考评所辖地(市)税务局及其信息联系点;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考评所辖县(市)级税务局及其信息联系点。
第三条 税务信息工作采取累计记分制,按年考核评比。记分标准由实施考评的税务机关确定,并向被考评的税务机关公布。
第四条 各单位报送信息被国家税务总局采用的,按下列标准记入该单位考评总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