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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
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办发[199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推动税务系统办公室的目标管理工作,促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经1997年全国税务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试行中及时向总局办公厅反馈意见,以便不断修改完善。其他工作的考评办法待修订后陆续下发。
  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
  2、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3、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
  4、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1997年11月3日

  附件1: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厅采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公文审核与不定期抽查相会合的方法进行考评。
  第三条 上报的公文指:各地的请求、报告以及抄送总局的文件。
  第四条 不定期抽查的内容包括:实地检查省级税务机关对本系统公文的管理、考核评比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
  第五条 公文考评采用扣分法,即对上报的公文每发现一处差错扣1分,年终以累计所扣分数除以上报文件总数,得出差错率,从低至高分别排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名次。
  对不定期抽查的结果,在通报时视情况给予表扬或批评。
  第六条 公文考评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对前15名的单位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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