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110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增资配股申请的批复》(川证办[1997]54号)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5082.48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3802.5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279.98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8年2月15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