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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自1994年试点以来,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于1996年1月1日在全国使用百万元专用发票范围内发行。这一系统的推广应用对防止利用专用发票偷税漏税骗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推行过程中,由于系统安全性方面的原因,于1996年11月份暂停了推广工作。为此航天工业总公司在原系统的基础上,重新完善和开发了防伪税控系统V3.0版,目前已正式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技术鉴定。
  根据该系统的试运行情况,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扩大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于1998年3月底前完成系统内部和原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的专用设备更换工作,对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但按次销售达百万元以上业务的企业全部安装配备新系统。从4月1日起,企业所有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以下简称销售业务)一律采用新系统开具,老系统停止使用。原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规定废止。
  二、1998年4月1日再逐步扩大推行到开具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争取1998年年底全部完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行。
  三、各地要及时做好对省以下税务机关和企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专用设备配备计划(税务机关配备到区县一级所需专用设备数量、开具十万元版发票的企业分三个季度推行的专用设备需求数量)。此计划请于1998年1月20日前报总局(信息中心)。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专用发票电脑版的增印计划、开具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总户数和分季推行的户数,于1998年1月20日前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为保证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系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各地的防伪税控系统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争取地方党政机关的支持。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要积极组织好防伪税控系统的实施,并做好必要的宣传。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办公室成员有变化的要及时上报总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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