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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
(铁劳[1997]114号)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并工会:
  为强化铁路劳动安全基础工作,健全劳动安全管理机制,现将《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原《铁路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84)铁劳人字1878号)、《关于试行劳动安全奖杯制度的通知》(铁劳函(1994)13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在铁路运输、施工、工业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搞好安全、文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
  第三条 保证安全生产,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成绩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事故影响劳动安全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对造成重大职工死亡事故的,要同时依照《铁路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办法》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实行劳动安全奖惩制度,应贯彻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二 奖励

  第五条 凡达到下列要求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铁路局职工总人数为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的,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的,10万人以下(含10万人)的,分别实现无责任死亡事故连续4个月(日历整月,下同)、6个月、8个月的,由铁道部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单位职工总人数人均2元发给奖金;分别实现连续12个月、16个月、20个月无责任死亡事故的,由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劳动安全奖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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