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1997]29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
我部《关于印发“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1996]133号)下发后,不少设计单位和管理部门提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与工程设计证书的关系问题,现将这一问题明确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自设计概算、预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单位在完成承担设计文件的同时,应完成相应的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工作,并确保其质量。
二、设计单位在承接勘察设计证书规定范围内的任务时,不必再申请领取工程造价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