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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娱乐场所振动和噪声污染防治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娱乐场所振动和噪声污染防治问题的复函
(环发[1997]747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温州市环保局《关于振动污染是否参照噪声污染防治法规进行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环境振动污染的防治,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关于环境振动污染的控制标准,应适用《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和《城市区域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88)的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建或者已经投入营业的文化娱乐场所,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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