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异地结算
及资金清算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建总发字[1997]第169号)
一、对原建总发(1997)150号文所附附式一、附式二、附式三和附式四做适当修改,主要内容为:对原交易清单规格做了调整;对“信用卡异地存款交易清单”,明确“存款金额”按划款金额填列,异地存款方式下手续费不分润,留收单行;对“信用卡异地付款交易清单”,除变更等式关系外,还增加了“授权号码”等;对“信用卡异地取现、大额购货转帐、直接购货消费项目与电子汇划信息项目对照表”,规定收款人姓名按汇出行行名填列、收款人卡号按汇出行行号填列、发卡行按其信用卡部开户行行名填列,为便于发卡行区分信用卡异地交易种类,同时规定汇出行会计部门在输入“付款人姓名”栏时,在输入姓名后,再按交易种类的不同输入英文字母,其中“A”代表异地取现业务、“B”代表异地直接购货消费业务、“C”代表异地大额购货转帐业务。修改后格式详见本文附件。
二、为保证“授权号码”在电子汇划时能输入“原凭证金额”栏,6位“授权号码”输入“原凭证金额”栏时统一按9位录入:第一位固定为“9”,第二位至第七位为授权号码(如授权号码超过6位,则取前6位输入和确认),第八位、第九位均固定为“0”。信用卡部在确认授权号码时按第二位至第七位确认。如授权号码为“123456”,会计部门和清算中心(组)在将“授权号码”输入“原凭证金额”栏时按“912345600”输入,信用卡部门在确认授权号码时按“123456”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