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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在“840存入保证金”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等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在“840存入保证金”科目下
增设二级科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一、在“840存入保证金”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
  为规范保证金的核算,加强对有关业务的管理,经总行研究,决定在“840存入保证金”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
  (一)8401承兑汇票保证金
  凡开出承兑汇票收到申请人交来的保证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申请人设分户。
  (二)8402进口信用证保证金
  凡开出我行为付款行的信用证所收取的申请人交来的保证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申请人设分户。
  (三)8403出口信用证保证金
  凡收到开证行交来的付款信用证项下押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代理行或存款人设分户。
  (四)8404保函保证金
  凡开出保函所收取的申请人交来的保证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申请人设分户。
  (五)8405代客外汇买卖保证金
  凡叙做远期代客外汇买卖和债务保值业务向申请人收取的保证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申请人设分户。
  (六)8406其他保证金
  凡收到除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以及代客外汇买卖业务项下以外的其他保证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存款人或申请人设分户。
  二、取消“712贴现”科目原设的二级科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贴现及再贴现办法规定的变化,现取消“712贴现”科目下原设的“7121贴现”和“7122再贴现”两个二级科目,保留一级科目,并对该科目使用规定重新明确如下:
  凡客户以未到期的票据向本行贴现,或本行以已贴现的票据向人民银行或其他银行办理再贴现、转贴现时,用本科目核算。
  贴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转贴现、再贴现或贴现的票据到期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逐笔贴现业务设分户。
  本科目余额借、贷轧差反映。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其余额归入“贴现及押汇”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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