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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和组织
他人出卖血液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卫医发[1998]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
  血液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采集和供应血液的质量关系到病人、供血者、供血浆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国发[1978]242号)提出在我国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自1984 年开展无偿献血。为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实行血液工作“三统一”管理,基本保证了临床、战备和生产用血。但是,近几年来有的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置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于不顾,非法采集、供应和买卖血液,一些“血头”、“血霸”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卖血、卖血浆,牟取暴利的活动十分猖獗,导致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流行,扰乱了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已造成重大危害并影响了社会安定。为保障公民无偿献血制度的实施,加强血液工作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维护采供血工作秩序,切断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渠道,必须严厉打击“血头”、“血霸”,打击非法采集、供应、买卖血液等违法犯罪活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加强法制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使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内容,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防治工作;要向献血单位和人员讲明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及非法流动供血浆的危害;向个体供血者和个体供血浆者,尤其是农民宣传流动、频繁卖血、卖血浆的危害,向采供血机构讲明非法采集、供应和买卖血液的违法性。要揭露“血头”、“血霸”的违法犯罪行径,要抓住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介曝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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