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绵阳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证监发字[1997]506号 1997年11月4日)
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你办报送的绵阳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绵阳市无线电厂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绵府发[1987]94号)、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分行《关于绵阳市无线电厂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绵人行金[88]01号)、《关于绵阳市无线电厂再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绵人行金[90]03号)、四川省证管办《关于推荐绵阳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复审的报告》(川证办[1997]60号)及国家体改委《关于四川绵阳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119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绵阳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确认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038万股,其中法人持有3538万股,社会公众持有15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上市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