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8]11号)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报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配股申报材料的请示》(皖证管字[1997]111号)和《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91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201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900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最迟不得晚于19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