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90号 1997年11月3日)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吉林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吉证监办[1997]11号)和《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5024.04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2965.14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058.9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