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8]16号 1998年1月4日)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深证办字[1997]69号)、《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9月26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491.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425.7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702.8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363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向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最迟不得晚于19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