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广播电视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98]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计标[1998]281号)的安排,由广电部负责编制的《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为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