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清算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建总函[1997]548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为加强我行人民币资金的统一调度与管理,总行建总函[1997]第490号《
关于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并入电子汇划系统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11月1日起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通过我行电子汇划系统进行清算,现就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如下:
一、分行委托总行结售汇平盘业务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一)总行的会计处理
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分行委托总行结售汇平盘业务交易报单登记结售汇本外币交易台账,每天上午12点之前分别向财会部、资金计划部提供上一个营业日“分行美元平盘折算人民币汇总表”。
财会部在汇总表规定的起息日上午12点之前,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分行美元平盘折算人民币汇总表”填制外汇买卖科目借(贷)方记账凭证[汇划摘要“结售汇资金清算”]和内部往来报单,委托总行营业部通过清算系统办理资金清算,保证人民币收付款项在起息日到达对方账户。总行财会部会计分录为:
1.总行买入人民币(卖出外币)时:
借:内部往来总行营业部
贷:外汇买卖××分行户(人民币)
2.总行卖出人民币(买入外币)时:
借:外汇买卖××分行户(人民币)
贷:内部往来总行营业部
(二)分行的会计处理
分行国际业务部(或办理与总行之间结售汇业务的支行,下同)收到总行结售汇平盘业务交易报单的电传回执(300报单),据此登记结售汇本外币交易台账,同时书面通知计划部门,据此掌握人民币资金动态。
1.分行国际业务部有全国联行行号的人民币会计核算。
国际业务部收到清算中心转来的电子清算收/付款专用凭证、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及委托电子汇划收/付款清单后,与交易台账核对无误后,以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作外汇买卖科目记账凭证,电子清算收/付款专用凭证作清算资金往来科目记账凭证,委托电子汇划收/付款清单作附件。
会计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