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118号 1997年12月26日)
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安徽皖能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增资配股的批复》(皖证管[1997]91号)、《关于重新上报皖能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配股的方案的请示》(皖证管[1997]128号)和《皖能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20,411,035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39,425,000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9,309,500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24,882股,向前次转配股股东配售1,646,535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30,005,118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和前次转配股股东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最迟不得晚于199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