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申请人,应申请人要求,用货地商检局可直接受理报验,当即填发《报验通知单》交报验人供海关验放,并及时通报报关地商检局,将《报验通知单》第四联寄送报关地商检局。
各地商检局财产鉴定机构严格按鉴定规程办理财产鉴定工作,充实鉴定人员,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通讯及交通工具,建立完善的价格信息数据库,及时上报、交流价格数据资料,做到信息共享。要加强综合统计,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及重大案例分析。
各地商检局要切实抓好财产鉴定工作质量,实行双人鉴定制度及拟稿、审核、签发等制度。每个鉴定项目必须有完整的现场检验、鉴定原始记录以及询价、分析依据资料。对价值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或价值鉴定后调整金额在50%以上的项目,应实施集体会审,确保鉴定结果准确。
凡外商投资财产重大项目,用货地商检局在实施价值鉴定工作时,应同时向国家商检局书面备案,国家商检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力量协助鉴定或进行抽查。
用货地商检局加强财产鉴定流程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价值鉴定任务,确因分批到货、鉴定周期较长或因客户原因无法按时出具鉴定结果的,应主动与报关地海关和有关部门沟通情况。
用货地商检局出具的价值鉴定结果,按规定及时反馈给报关地海关核查。同时按规定,价值鉴定证书作为验资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验资的依据,用货地商检局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并进行督促、检查。
商检机构对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外商投资财产总值(按实际鉴定价值,下同)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仍按千分之四计收。投资财产总值超过50万美元的,采用分档计算、累计收费的方式收费;50万美元部分,按千分之四计收;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部分,按千分之三计收;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千分之三降为千分之二点五;
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千分之三降为千分之二;1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千分之三降为千分之一;1亿美元以上部分,由原标准的千分之三降为千分之零点五。
此外,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最低收费由原来的500元人民币降为100元人民币。投资财产价值不足1000元人民币的,免收财产鉴定费,只收20元人民币的签证费;财产鉴定费总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对其超过部分按80%计收。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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