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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通知》于1998年1月15日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外商投资财产的范围包括:外商(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其他物料(指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物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等财产;
  第二、报关地海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在原有监管条件不变的基础上加验由报关地商检局或用货地商检局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报验通知单》;
  第三、负责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的商检机构将已完成鉴定项目“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反馈表”及时寄送报关地海关,供海关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审价时参考,核定报关品名和数量,以防止少报、漏报和伪报的现象;
  第四、负责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的商检机构根据报验人申明,在“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反馈表”上注明该批货物的报关单号,以供海关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查询、核销。
  国家商检局在加强与海关协作配合的同时,也把加强商检内部管理,保证鉴定工作质量放到了重要位置。在执行《通知》有关规定时,必须明确各直属商检局和经国家商检局批准的商检局财产鉴定机构负责管理和办理所辖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报关地商检局受理财产鉴定报验时,应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批准文件、海关征免税证明或海关签章的企业担保单以及报验申请单及应附的进口货物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单证。
  报关地商检局受理报验后,应当即填发《报验通知单》,交报验人供海关验收。
  报关地商检局出具的《报验通知单》规定一式四联,第一联供海关验放货物,第二联供用货地商检局财务收费用,第三联用货地商检局留存,第四联报关地商检局留存。
  受理报验的商检局应与海关和用货地商检局加强协作,配合,对已受理报验的“报验申请单”,填发的《报验通知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及时用快件寄发用货地商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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