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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案件报告制度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关于违反案件报告制度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5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为严肃金融系统案件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案件发生情况,加强案件管理,现将《关于违反案件报告制度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28日

  附件:

关于违反案件报告制度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金融系统案件报告的各项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金融系统案件发生和查处情况,加强案件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案件报告内容包括:
  (一)纪检、监察部门管理的案件;
  (二)保卫部门管理的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
  (三)业务和监管部门管理的案件。
  纪检、监察部门管理的案件,按《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管理办法》(金纪[1996]16号)和《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金纪[1997]15号)规定按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保卫部门管理的案件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上级行、公司保卫部门;属于业务、监管部门管理的案件,按有关规定报送上级行、公司业务、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金融系统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各级行、公司行长、总经理要在大案、要案报送材料上签字,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他案件报送材料由案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行、公司对下级行、公司的案件报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金融机构报送案件要及时、准确,层层负责。各行、公司营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发生案件或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后,要在24小时内以电话、电传或行文方式向上级行、公司案件主管部门报告;各金融机构的县级以上分支机构要在向上级行、公司报告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案件主管部门报告。各金融机构不得不报或延迟报告。对于突发案件或金融系统以外的机关查处涉及金融干部的案情尚不完全清楚的案件,也要将初步情况上报,然后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补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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