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
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退税工作的补充通知
鉴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正在付印。为方便购买新疆棉的出口企业开展出口业务,在《监管证书》正式下发以前,购棉企业可先按本通知所附《监管证书》样式上的有关内容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及出境地海关按《
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的规定办理登记、含棉率检验、出口报关及退税审批。待《监管证书》正式下发后,再重新补办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