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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第七条 考核指标
  (一)完不成铁道部当年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二)完不成供应任务时,每少完成一项产品或材料供应,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10%。
  (三)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不大于10%)扣减当年结算工资总额;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按部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结算工资总额。
  (四)公司继续实行部规定的职工人数节奖超罚办法和工资调节制度。奖罚工资一并列入结算工资总额。
  第八条 挂钩工资总额的结算 
  (一)结算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其它工资
  其中:
  1.新增效益工资
  新增效益工资=工资结算前当年实现利润×30%+工资总额基数×净利润增长幅度×0.75 
  2.其它工资
  (1)按考核指标增减的工资;
  (2)铁道部发给的一次性奖;
  (3)当年接收统配人员等实际发生的工资;
  (4)其它工资。
  (二)结算工资总额比上年结算的数额增长幅度较大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结算;10%~15%(含15%)部分按80%结算;超过15%以上部分按60%结算。结算工资总额最多不超过对国家的清算数额。
  第九条 工资总额的预提
  在工资结算前,公司可根据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按月(或按季)预提工资,使用时应留有余地。年终结算时,当年发放的工资总额小于结算工资总额的余额,可跨年度使用;超过结算工资总额的部分,在结算时扣除。
  第十条 公司应填报《物资供销企业工效挂钩指标完成情况表》和《物资供销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结算表》一式四份(样式附后),与财务年度决算同时上报铁道部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应编制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在生产发展和效率、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使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保持适度增长。
  第十三条 公司应每年从挂钩工资总额的增长部分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在劳动效率、经济效益提高较快,挂钩工资总额提取较多时,应加大工资储备,以丰补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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