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统一全国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等牌证样式的通知
(交公路发[1997]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
为进一步提高汽车维修质量,规范运输车辆维修市场行为,方便托修用户识别和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促进运输车辆维修市场健康发展,部组织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质量保修卡”、“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样式,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分一、二、三类三种,“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由交通部监制;“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由省交通厅(局、委、办)监制,由各省交通厅(局、委、办)统一选定一至二家制作单位并报交通部备案。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卡”,“汽车维修质量总检验员证”,“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由各省交通厅(局、委、办)统一监制。
三、为确保牌、证权威性,各省交通厅(局、委、办)应加强牌、证的制作、保管、发放和使用过程管理。牌、证编号由各省交通厅(局、委、办)统一编制。凡经“二级维护”以上(含“二级维护”)维修竣工出厂车辆,都必须使用“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卡”。
四、新牌、证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启用。凡存在换发新旧牌、证的省(市),可结合实际情况,本着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原则,逐步换发,旧牌、证的截止日期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